张英律师:医学本科学历,具有执业律师和执业医师双重执业资格。现在司法部直属律师事务所:北京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工作,并担任医疗法律事务部主任职务。临床医学工作十九年。擅长民事代理、刑事辩护。长于代理医患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合同、房地产代理中为多个当事人挽回巨大损失。在全省和全国成功地代理过多起医疗事故案件。张英律师婉言谢绝了多家医院的法律顾问邀请,愿意利用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为患者伸张正义。
在下列典型案件中你可以看出张英律师是敬业的。
张英律师参与多起尸体解剖与血液、组织液提取封存的观察。
四川省妇女儿童医院拒绝待产夫妇的顺产要求,以该产妇第一胎是顺产为由坚持顺产,在顺产无法出生时,采用医方原本不同意的剖腹产手术,导致婴儿出生后就进入重症监护室治疗直到该婴儿的父母放弃治疗后几个小时发生死亡(可以在互联网上收索《一个婴儿的命运》)。在该案发生后,医方认为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损失。张英律师以医方医生书写的病历是自然破膜、护理记录是人工破膜的事实,认为病历不真实不能够作为鉴定材料,以不能够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司法鉴定是由于医方的原因导致的理由,通过艰难谈判,没有通过完全可能枉法裁判的诉讼,同医方达成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在对一个脑梗塞再发患者检查时,发现患者单侧肢体抽搐,医生以此在没有做脑电图检查的情况下对该患者诊断为癫痫,当7天后诊断为脑梗塞再发时患者已经成为永久性植物人状态。医方为了掩盖误诊的责任,为了不赔偿庞大的护理费,不但隐匿了门诊病历、急诊科整体护理记录第一页,而且隐匿了患者不是四肢抽搐而是单侧肢体抽搐的有患者家属签字的入院记录,伪造了内容完全不同的患者四肢抽搐的可以与癫痫靠边的入院记录。成都市医学会于2012年4月27日在患者家属没有病历(医方拒绝复印,但是患方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进行鉴定,认为医方没有过错。张英律师在鉴定会后接受委托。张英律师告诉患者家属采用何种方法可以复印病历。医方在患方带上证人和录音设备要求复印病历,如果医方拒绝复印病历将承担拒绝复印病历的后果的情况下,复印了病历。张英律师通过分析病历和仔细询问患者家属,知道了医方伪造、隐匿病历的事实存在。
当张英律师向四川省医学会递交律师意见书,明确表明该病历由于医方隐匿、伪造而使病历失实,因此该病历不能够作为鉴定依据,四川省医学会通过仔细审查分析后,向委托鉴定单位成都市卫生局发函中止了鉴定。一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判决医方承担60%的责任,患方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医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在患方上诉后,承担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次法庭调查查明了医方隐匿病历的事实,该案患方还在等待二审判决,张英律师相信二审法院会依法判决,反之将依法提起再审程序。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在1984年4月6日对一位老八路进行肝癌切除术。术后在华西医院第三病区进行化疗,化疗期间(术后六天)发现腹部不适,外院B超医生(当时华西医院借用四川省劳动能力研究所附属医院作为第三病区)检查发现手术切除部位具有6×7cm大小包块,结合手术史,认为是异物存留,该老八路立即告知医院,医方通过两次CT检查认为是肝癌复发,不承认是异物存留。直到18年后的2012年2月在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置换引流管时带出纱布一角,最终通过手术取出120cm见方的纱布团。在18年中原来的B超医生18年不间断做了27次检查,均认为是异物。这位老八路18年辗转十余家大型医院对该包块的并发症治疗检查时,都以华西医院认为的肝癌复发不假思索的诊断为肝癌复发,但是每次检查结论是该包块时大时小。张英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对18年的现成病历700余页分析,发现华西医院应当对异物存留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协商未果,依法起诉。四川省人民医院法医学鉴定华西医院对老八路的异物存留承担全部责任。
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死亡,院方隐瞒病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绵阳中心医院没有活体移植资质进行活体移植,活体移植手术成功了,但是却导致了取皮部位坏死截肢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成都市龙泉驿区第一人民医院违反诊疗常规,滥用药物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
江油市第二人民医院为一患者进行颅骨修补术中导致患者感染,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对鉴定为次要责任的医方承担20%的责任,采用加减法判决医方赔偿植物人患者6万余元人民币的赔偿,张英律师在二审中接受委托,成都中院判决医方对承担了1万余元的赔偿,患方不服,再次委托注意律师代理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由省高院提审的(2016)川民申1030《民事裁定书》,该案收录在《追梦中国.精英律师卷》一书中。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在为患者做胃镜检查过程中导致患者死亡,在死亡后患者家属发现从患者口中流出大量血液,病历中却没有出血的记载,该医院有伪造了血气分析报告单。将两次尸检,第一次尸检单位是四川华西司法鉴定中心,其报告是患者死于脾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死亡,但是又没有脾动脉夹层瘤破裂出血的基础,就是形成脾动脉夹层瘤的内口存在,并且解剖观测是口唇到十二指肠的黏膜都没有损伤,因此该报告无法解释患者在胃镜检查中突然倒地就没有的呼吸和使用呼吸中枢兴奋剂也不能够改变的呼吸为零的护理记录的特征,也无法解释死亡后患者口腔内大量流出的血液,因此,律师和患方不服该尸检报告,在向人民法院起诉过程中依法申请第二次解剖。在第二次解剖中发现了气管分叉处的血块,该血块导致的窒息能够解释患方突然倒地后就没有呼吸和意识的病危机制,但是基于四川华西司法鉴定中心的第一次解剖报告,四川省人民医院的第二次解剖报告没有对气管分叉处的血块进行任何分析,在一审法院法庭审理过程中,四川省人民医院的解剖人员承认了气管分叉处的血块问题,却只字不提该血块是引起患者倒地就无呼吸和无意识到死亡的事实。在三个司法鉴定机构都不受理该案的责任鉴定情况下,一审法院以没有鉴定结论判决驳回起诉,患方不服,依法上诉。
张英律师再次接受患方的委托,将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对病历的真实性进行确定进行了细分,要求二审法院全面审查,该病历究竟有没有伪造、有没有隐匿,如果有的情况下,是否不能够作为鉴定材料,在不能够鉴定的情况下,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的医方承担不利后果的文件和《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直接推定医方有过错,使用卫生部的批复文件判决医方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却根据患者在做胃镜检查就死亡后上诉人之一想不通要跳楼的与本案无关的事实,采用明显政府色彩枉法裁判维持原判,张英律师将在再审程序中申请进行证据学鉴定用以推翻二审法院的判决。
张xx因腹股沟斜疝在射洪县一家医院进行腹股沟斜疝修补术,进入手术室前排尿通畅,术后7小时不能够排尿,术前没有任何症状的后腰部疼痛并隆起。经尿道插管未见尿液。急到上级医院检查发现左肾积水,急做经皮肾造瘘术排尿。到华西医院检查发现右肾先天性萎缩,左侧输尿管下段进膀胱处不能够显影。遂宁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三级丙等伤残。张英律师在接手该案后,依据扎实的医学功底和《医疗事故鉴定分级标准》,没有通过再次鉴定,将医方的轻微责任上升到主要责任、三级丙等伤残升级为二级丙等伤残,通过行政机关调解(在患方让步没有按照完全责任,而是按照主要责任要求医方承担)达成赔偿协议,并在当天支付到位。
在成功和最大限度维护患方的权益过程中,逐渐摸索出了通过多种合法途径(包括行政调查和行政诉讼等)维护患方权益的最佳办案方式,对不利于医方的事实证据进行固定。行政调查和行政诉讼对不利于医方的固定证据方式,避免了民事法官一味依赖鉴定判决案件,而不对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导致判决不公,使可以直接推定医方有过错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形同虚设的不利于患方的后果,该观点在代理的案件中得到了认可。
在成都市金堂县中医院为一胆结石手术患者手术后,导致患者死亡的案件,本是麻醉意外,但是医方却对病历进行过伪造,使病历的记载与费用清单不符,在委托张英律师代理时,该案已经被成都市卫计委委托到成都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了,并且即将开鉴定会。在张英律师告知患方依法到医方打印费用清单,在将费用清单对照病历记载分析后,认为医方为了推卸责任,伪造了麻醉记录,在鉴定会上依法阐明医方伪造病历的事实,导致病历不能够作为鉴定材料,成都市医学会依法终结了鉴定。该案在鉴定终结后,张英律师让当事人依法向成都市卫计委申请对病历的记载进行行政确认,以确认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该病历是否能够作为鉴定的材料,是否应当按照《卫政法发(2005)28号》文确认医方承担全部责任。成都市卫计委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给予任何回复,在60天届满后,张英律师依法让患方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高新区法院在近两个月时间都没有立案,在此过程中,成都市卫计委根据高新区法院的要求,希望同患方沟通。在沟通过程中,成都市卫计委的相关领导认为他们没有行政确认的权利,张英律师根据卫生部的相关文件认为成都市卫计委有确认的权利。在成都市卫计委还是没有确认的情况下,高新区法院依法对该案立案,在等待开庭过程中,金堂县中医院主动要求患方协商解决,该案在成都市卫计委法制处及金堂县卫计局的协助下患方本着解决问题的诚意的情况下,按照百分之八十的比例达成了赔偿协议,医方在十日内履行完毕,患方将赔偿协议作为附件向高新区法院撤回行政诉讼,该案圆满解决。
张英律师代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不胜枚举。在中国律师最不愿意代理的、张英律师为老百姓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胜诉;张英律师成功代理,西南诸省首例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案件,最终为当事人获得了国家赔偿,可以在互联网搜索《一条石爬子、两行辛酸泪》这个案列,该案被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大国律师公平梦》一书中,在2012年7月28日华西都市报以《一条石爬子,两地两境遇》进行过报道。
张英律师代理的四川省人民医院隐匿病历导致司法鉴定不能够进行患者死亡一案,青羊区法院判决医方有过错,采取补偿的性质补偿7万余元,患方不服,有委托注意律师代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张英律师再次代理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法院违法了《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由省高院提审的(2016)川民申2692号《民事裁定书》。
为数十件刑事案件进行成功辩护,成功地为一故意伤害案被告做无罪辩护。
川南xx被公安机关以贩卖195.1g冰毒刑事拘留,并被移送审查起诉,张英律师认为指控证据不足,依据证据和逻辑推理原则同主诉检察官沟通,主诉检察官在认真分析律师意见书后,也认为证据有瑕疵,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成功地代理和处理过多起疑难重大劳动争议集团案件(包括工伤),为许多劳动者讨回了公道。为众多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最大限度的争取了利益。
张英律师代理的王XX、任XX与四川省双流县一家具厂的劳动争议案件,由于用工方在三年内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王XX、任XX知道后,要求厂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厂方不予理睬,王XX、任XX要求辞职,厂方同意辞职,以不发工资相威胁。在此种情况下,王XX、任XX报警,在警察的干预下,厂方任然不发工资。王XX、任XX依法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庭依法支持了双倍工资,但是没有支持三个月的法定补偿金。王XX、任XX依法向双流县法院起诉,双流县法院支持了三个月的法定赔偿金,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没有支持11个月的法定责任补偿金(双倍工资)。王XX、任XX依法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张英律师以人民法院不能够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一、二审法院不支持法定责任补偿金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一、本案有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的(2015)川民申字第567号和(2015)川民申字第544号民事裁定,开启了(2016)川民再审字第4号和(2016)川民再审字第3号再审提审程序,成功结案,维护了劳动者应当得到的法定责任补偿金。
以上案件均有案例(不定期上传)。张英律师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善于运用技巧规避风险,使对方代理人无所适从,具体包括在证据的搜集、起诉书的书写、证据的出示与证明观点的阐述等等具有独到之处。张英律师绝不是那种做虚假承诺的人,是因为委托他办案的人数不胜数,张英律师无需虚假承诺来获得案源。